案情簡介
2020年10月26日,劉某與甲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重要申明:甲公司僅將某幢一樓經(jīng)營區(qū)域(以下簡稱承租區(qū)域)出租給乙方,甲公司不參與劉某實際經(jīng)營活動,劉某應當向有關政府機關申請辦理各項營業(yè)許可并滿足各項條件后開展營業(yè)活動。合同加蓋甲公司公章。劉某(簽名)”。同日,甲公司向劉某出具收據(jù)。明確:“繳款單位劉某(早點門面2間);人民幣陸萬元;收款事由,門市租金;公章;經(jīng)辦劉某1”。另外,甲公司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4日分別向劉某出具加蓋其財務專用章的收據(jù)各1份,明確收到劉某20000元、20000元,收款事由分別為租房定金、早點門面,經(jīng)辦均為劉某1。另查明:甲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成立,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徐某某。
合同履行過程中,劉某起訴甲公公司及股東徐某某要求解除合通返還剩余房租及押金共計10萬元。
本案在審理中,原告劉某稱,其以現(xiàn)金方式共支付劉某1租金80000元、押金20000元,交付地點位于甲公司的辦公室。被告徐某某則稱,甲公司實際上是劉某1的,其只是掛名法人,因為劉某1是黑戶,徐某某從頭到尾不參與經(jīng)營;被告甲公司的章一直放在徐某某處,后來劉某1說要,其就給他了,但現(xiàn)在收回來了。
法院在審理后判決:解除原告劉某與被告甲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劉某租金及其押金合計100000元,并償付以10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返還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徐某某對被告甲公司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律師分析
上述案例中,徐某某作為公司的掛名股東、法定代表人并沒有免除責任,反而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是什么原因呢?
本案中存在以下情節(jié)是導致其承擔責任的罪魁禍首。首先,公司的公章一直在徐某某手里,后來才給了實際股東,其次,其本人也直接參與了簽約收租。很明顯可以看出,徐某某實際上參與了經(jīng)營,并非簡單的將名字借給他人使用。
因此,即使其屬于代持股,依然要承擔股東責任,除非其事先已經(jīng)解除了與實際股東的掛靠協(xié)議,且第三人對此知情或者應當知情。
馬政鵬律師
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明倫律所馬政鵬律師團隊帶頭人,刑辯委員會主任,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司法局法律講師、上海市開放大學客座講師、中共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支部委員會黨支部書記。
多年來致力于各類法律疑難案件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代理過多起全國著名疑難案件,擁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jīng)驗。
馬政鵬律師團隊
是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骨干力量,以團隊化的運營方式辦理每一起案件,專業(yè)、精準和高效的原則貫徹于每個案件,在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事、勞動人事、企業(yè)法律顧問等領域有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獲得了社會廣泛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