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非法吸收公眾案
被告人:姜某
辯護人:馬政鵬,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2015年1月,上海某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注冊成立,被告人陶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2月,被告人姜某入職某公司。同年3月,某公司在本市閔行區(qū)龍茗路XXX號開設門店,同年10月,被告人姜某受雇擔任龍茗路門店店長,從事理財業(yè)務管理。
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陶某與被告人姜某及戚某(另案處理)、謝某(在逃)等人結伙,在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某公司的名義,采用散發(fā)廣告、撥打電話、舉辦宣傳酒會等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承諾高額、固定回報,以債權轉讓的形式,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F(xiàn)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陶某在擔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612.7萬元,支付本息1,777萬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姜某在擔任某公司龍茗路門店店長期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818萬元,支付本息1,042萬余元。
截至案發(fā),尚有集資參與人曹某某等37人未能收回資金共計人民幣903萬余元。
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陶某在原籍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同年2月13日,被告人姜某接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陶某、姜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集資參與人成某某、張某某、孫某某、任某等人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證人王某、丁某某、張某1、張某2等某公司員工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同案犯戚某的供述,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等,上海司法會計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某公司投資清冊、銀行交易明細等,公安機關的《抓獲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陶某、姜某的辯護人分別以陶某有如實供述、姜某有自首情節(jié);陶某、姜某系初犯等為由,請求對其從寬處罰之辯護意見,符合相關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予以采納。
據(jù)此,為維護金融秩序、保障公民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人民法院根據(jù)被告人陶某、姜某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