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非法經營案
被告人:鄭某
辯護人:馬政鵬,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鄭某以出售牟利為目的,與他人約定購買300條無“由中國煙草總公司專賣”字樣的555(金)卷煙(價值人民幣50,556元)。同月13日午間,被告人鄭某依事先約定,至本市浦東新區(qū)恒慶路、曹衛(wèi)家路附近向劉啟明提取上述卷煙時,被上海市某區(qū)煙草專賣局稽查支隊查獲,被告人鄭某跳河逃逸。同年8月4日,被告人鄭某被抓獲,到案后其能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鄭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被告人鄭某的刑事責任。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鄭某對指控事實、證據(jù)、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馬政鵬律師認為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愿意認罪。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guī)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yè)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許可非法經營卷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鄭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刑法罪刑相當原則,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及繳獲的卷煙等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