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某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案
被告人:衡某
辯護人:馬政鵬,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12日12時許,被告人衡某至上海市惠民路XXX號,要求店主即被告人居某幫其偽造三枚印章,并談妥價格為人民幣30元。居某遂當場刻制“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發(fā)票專用章”、“上海某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發(fā)票專用章”和“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發(fā)票專用章”各一枚交付給衡某。當日14時30分許,被告人衡某在本市高平路XXX號被公安人員查獲,并從其身邊查獲上述三枚印章。后公安人員根據(jù)衡某的交代及指引,至惠民路XXX號將被告人居某抓獲,并從該址另查獲“中共上海XX機電科技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上海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上海某環(huán)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部委員會”和“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銀行上海市大名支行”印章各一枚及制作印章的工具。經(jīng)查明,上述七枚印章均系偽造。到案后,兩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guān)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guān)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guān)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判決結(jié)果: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居某、衡某共同偽造公司印章三枚,居某又單獨偽造公司印章四枚,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偽造公司印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衡某在到案后配合司法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居某,具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居某、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均可予從輕處罰,其中對被告人衡某并可適用緩刑。采納各辯護人據(jù)上述情節(jié)提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居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人衡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三、查繳的偽造的印章,予以銷毀;作案工具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