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錢某與孫某購房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趙某
原告:錢某
被告:孫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鹿惠瑩,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簽訂了案涉房屋《購房居間合同》,約定房價款為230萬元。原告在取得系爭房屋的房產證想要將戶口遷入時,發(fā)現(xiàn)房屋內有一個名為毛某的戶口,遂多次聯(lián)系被告要求遷出,但被告拒不履行。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辯稱,確認系爭房屋內現(xiàn)在存有毛某的戶口,但不同意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被告僅有權遷出其本人的戶口,現(xiàn)房屋的產權已經轉移給原告,被告已無法向公安機關申請遷出毛某戶口,屬于履行不能。
判決結果: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趙某、錢某支付逾期遷出戶口的違約金25600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