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購房者在買房時考慮到自己不了解房產(chǎn)市場以及無法掌握優(yōu)質房源信息等因素,會選擇通過房屋中介來促成房屋交易的達成,但現(xiàn)實中不乏一些中介不負責任的情形,導致購房者遭受或多或少的損失。那么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出現(xiàn)哪些情況時,房屋中介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首先,我們需要厘清的是房屋中介在購房過程中扮演的是居間人的角色,其并非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雙方,而是為促成房屋交易達成提供媒介服務的第三方,因此對于中介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不可以買賣雙方的標準來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中介人義務的規(guī)定,中介人對委托人訂立合同的事項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在此義務項下中介需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履行提示、告知義務
由于二手房買賣合同多為格式文本,只有價款金額、付款時間及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此外還有不少細節(jié)需要房屋買賣雙方協(xié)商確定,這時中介就有義務進行提醒和告知。若是中介方對相關事項未盡提示義務,導致雙方未進行充分協(xié)商,或未將雙方口頭達成的一致性意見載入合同,交易未能完成,中介方就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傭金。
(二)權屬審查不到位
基于買賣雙方對中介機構專業(yè)度的信任,中介機構在一定程度上負有審查房屋真實權利人的義務,包括核實登記權人與出賣人是否是同一人,以及詢問清楚權人的婚姻狀況,要求共有權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諾等。如果中介機構未盡到對房屋權屬的審查義務,導致買賣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障礙或者無法履行的,就出賣人違約的情形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三)未如實告知房屋缺陷
部分中介機構為了促成交易,隱瞞待售房屋的不利條件,如房屋飲用水質不合格、水電僅為臨時的等,導致買房因此遭受損失的,買方可以就損失向中介方要求賠償。
(四)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對于經(jīng)濟適用房、央產(chǎn)房、軍產(chǎn)房、小產(chǎn)權房、農(nóng)村房屋等特殊性質房屋的交易有著規(guī)定。部分中介公司審查不嚴,或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給買賣雙方帶來損失,買賣雙方可追究其責任。
其次,中介合同一定程度上具有委托合同的特征,中介人分別受買賣雙方的委托辦理一些程序性的事務,在這些事務的辦理過程中,如果中介人造成了合同雙方的損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協(xié)助提供虛假證件辦理貸款
中介方在提供中介服務的過程中應當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提供虛假證明的行為,而有些中介為促成交易收取傭金,在協(xié)助購房者辦理貸款時參與提供虛假證明,導致貸款無法辦理成功,應當與購房者一并對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二)怠于協(xié)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實踐中中介方通常負有協(xié)助買賣雙方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的義務,如果中介方在協(xié)助辦理過戶的過程中怠于履行其義務,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向購房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此外,若是中介方存在唆使訂立陰陽合同、虛構購房資格等情形導致合同被解除或是被認定為無效的,對于造成的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購房者在面對房屋中介存在不盡責、不盡職的情形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切勿讓不良中介橫行。
作者:隋梅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