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某日下班后,曹某應同事閆某邀約組局,與其余11名同事一起前往某酒店聚餐。
餐畢散場,某小區(qū)東門口處,案外人陳某駕駛汽車由南向西左轉彎行駛,適有曹某駕駛摩托車由北向南駛來,摩托車前部與汽車右側后部相撞,造成曹某受傷,兩車損壞。
曹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檢驗報告》顯示曹某的靜脈血中未檢出乙醇。次月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曹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隨后曹某妻子李某向當?shù)貐^(qū)人社局提起工傷申請,但區(qū)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李某不服,提起本案訴訟。
法院意見
首先,曹某在下班之后的個人時間參加同事之間自行組織的聚餐,已經(jīng)不屬于從事日常工作所需的活動。
其次,聚餐是個人組織并付費,并非由用人單位統(tǒng)一安排,所以也不對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產(chǎn)生影響,更不涉及強制性,是否參加完全依個人意志決定。
此外,聚餐的內(nèi)容更不屬于工作范疇,不應視為工作的延續(xù)。
再次,曹某下班的合理路線應該是從單位到居住地,但曹某受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從聚餐地點到家的途中,不屬于下班 “合理路線”。聚餐結束回家途中也不屬于“在合理時間的下班途中”。
因此,曹某的遭遇并不屬于工傷情形。
法條依據(jù)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工傷保險工作。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nèi),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nèi)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馬政鵬律師
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明倫律所馬政鵬律師團隊帶頭人,刑辯委員會主任,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司法局法律講師、上海市開放大學客座講師、中共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支部委員會黨支部書記。
多年來致力于各類法律疑難案件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代理過多起全國著名疑難案件,擁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jīng)驗。
馬政鵬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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