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于2022年10月26日通過招聘到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奧體中心站點工作,崗位為外賣騎手,當日注冊為外賣騎手,在外賣APP平臺上完成美團外賣區(qū)域配送工作。
雙方于2022年10月26日簽訂《網約送餐員配送服務協(xié)議》,約定雙方系勞務關系,并以黑色字體特別提示。某甲送單期間統(tǒng)一穿著工服、佩戴頭盔并騎電動車,均為平臺標志。某甲報酬由案外人某支付技術有限公司支付,最早一筆勞務費于2022年11月20日支付。
某甲自述因2022年12月1日在送餐過程中摔傷而終止工作。2023年8月23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當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向某甲送達。某甲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情解讀
本案爭議焦點為某甲與某供應鏈管理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是從屬性,認定勞動關系需符合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某甲與某供應鏈管理公司簽訂的《網約送餐員配送服務協(xié)議》明確表明雙方系勞務關系,并且用黑色字體特別提示,某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同時,勞動關系下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高度的人身隸屬性,即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交付的工作沒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勞動力完全受用人單位的支配、管理和監(jiān)督,勞動成果歸屬用人單位。而勞務關系中的勞務提供方與接受勞務方之間并無此等程度的人身隸屬性。根據本案中查明的事實,某甲在上線、接單、請假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的自由度。且某甲不存在底薪,向某甲發(fā)放每月勞動報酬的為某支付技術有限公司,該公司為平臺集團的金融結算公司,某供應鏈管理公司不能支配該公司,故不能認定某供應鏈管理公司向某甲發(fā)放勞動報酬。
因此,某供應鏈管理公司與某甲之間不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性及隸屬性。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是從屬性,認定勞動關系需符合勞動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部分,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
在本案中,某甲提供的證據表明某供應鏈管理公司有早會,對某甲工作時間及工作區(qū)域進行管理統(tǒng)籌安排,有事請假需要批準,每天有最短在線時長,且某甲不能自主拒單等,體現(xiàn)了公司對某甲較強的管理和人身依附性。雙方存在較為穩(wěn)定的人身和經濟從屬性特點。
綜合考慮某甲作為勞動者的舉證能力,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現(xiàn)有證據可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審法院判決不當,應予以糾正。
本案中,被告每月不發(fā)給原告固定薪酬,而是根據原告所完成的服務訂單數(shù)量決定,服務費用根據接單數(shù)量和價格由原告自行在平臺提現(xiàn)。原告提供配送服務的交通運輸工具自備,工作服裝、配送工具自費從平臺購買,沒有固定工作場所。被告對原告接單數(shù)量、工作時間、績效等不做任何強制規(guī)定,也無考勤制度要求,原告可自行選擇服務時間,服務時間結束時仍可自行決定繼續(xù)接單或結束,有較大自主選擇權。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二)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馬政鵬律師
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明倫律所馬政鵬律師團隊帶頭人,刑辯委員會主任,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司法局法律講師、上海市開放大學客座講師、中共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支部委員會黨支部書記。
多年來致力于各類法律疑難案件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代理過多起全國著名疑難案件,擁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驗。
馬政鵬律師團隊
是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骨干力量,以團隊化的運營方式辦理每一起案件,專業(yè)、精準和高效的原則貫徹于每個案件,在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事、勞動人事、企業(yè)法律顧問等領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獲得了社會廣泛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