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yè)在貨物運輸這一類合同實際履行中,難免會遇到貨物毀損滅失的情況,尤其疫情當下,不確定因素增多。那么在貨物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或者滅失后,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先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引入
2013年1月4日,原(顏某華)、被告(平?jīng)鍪械谒钠囘\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利達貨運部承運合同》,約定被告作為承運方負責為原告運輸貨物,運輸途中若有遺失、損失、淋壞等意外事故,均由承運方負責賠償一切經(jīng)濟損失。合同簽訂后,原告將貨物交付被告樊一寧承運。
2013年1月5日凌晨2時10分,樊一寧駕車運輸途中突然發(fā)生車輛自燃,貨物被全部燒毀,導致原告直接財產(chǎn)損失1310628元。該事故經(jīng)吳忠市利通區(qū)公安消防大隊認定,火災發(fā)生原因是貨車左側由前至后第三組輪胎剎車片與剎車鼓摩擦產(chǎn)生高溫引燃輪胎等周圍可燃物引發(fā)。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就賠償問題與被告交涉,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拖,樊一寧所駕車輛系平?jīng)龅谒倪\輸公司所有。
被告認為承運合同中雙方約定貨物總價值約為100萬元,該約定具有不確定性,不可作為確定貨損的依據(jù)。那么該損失金額如何確定呢?
法院觀點
該案件經(jīng)過一審、二審、再審,各級人民法院均認為,在承運合同中,雙方已明確約定“在運輸途中,如有被遺失、損壞淋濕等意外事故,均由承運方負責一切經(jīng)濟損失”,該約定系合同當事人自愿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安排,合法有效,事故發(fā)生后,承運方應按此約定內容承擔責任。
律師觀點
根據(jù)《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對于貨運運輸合同貨物毀損滅失,確定賠償金額有以下順序:
1.約定標準。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shù)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
2.法律規(guī)定的補充標準。允許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
3.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文章的末尾,律師要提醒各個企業(yè),在運輸之前對于貨物運輸中可能出現(xiàn)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金額最好做出明確且具體的規(guī)定:一方面約定清楚由哪方來承擔賠償,另一方面對于貨物價值或貨物價值的計算方式做出約定。
作者:王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