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yè)經營過程中,有企業(yè)朋友曾經問到,我已經登記了作品版權證書,為什么著作權還可能不是我的?其實在版權局進行版權登記的程序中,版權登記是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因此可能會出現(xiàn)兩家公司都登記了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作品證書,這樣的話兩家公司都拿到了版權登記證書。如果這兩家公司恰巧都去注冊商標的話,商標是要進入實質審查的,那么就會遇到這種沖突,應該歸誰呢?
案例導入
訴爭商標第5643566號“露露貓LULUCATS及圖”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見本判決附件)由謝志鋒于2006年10月8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18類的書包、背包等商品上。第5432854號、第5432855號 “LULUCATY及圖”商標(簡稱引證商標)由彩虹麥克斯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向商標局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8、25類的服裝、玩具等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19年11月20日。被異議商標經初步審定并公告,彩虹麥克斯公司于商標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構成類似,彩虹麥克斯公司稱謝志鋒申請被異議商標注冊構成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即彩虹麥克斯公司的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以及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LULUCATS及圖”商標的行為證據(jù)不足。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被異議商標中“LULUCATS”與彩虹麥克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中“LULUCATS”相同,被異議商標的圖形造型、設計風格、外觀及視覺效果與彩虹麥克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相近,故被異議商標與彩虹麥克斯公司著作權作品近似。本案彩虹麥克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彩虹麥克斯公司的著作權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獲得,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難謂正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彩虹麥克斯公司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標識中的圖形部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簡稱著作權法)對美術作品的要求,構成美術作品,且綜合考慮彩虹麥克斯公司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已將該美術作品在媒體上公開發(fā)表并作為商標申請和獲準注冊的事實,可以認定該公司對該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經比對,該作品與被異議商標標識中的圖形部分構成實質性相似,而謝志鋒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為其所獨創(chuàng)并對該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彩虹麥克斯公司的在先著作權,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情形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1.彩虹麥克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用以證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但該證書的發(fā)證日期為2010年8月30日,晚于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且謝志鋒同樣也提交了該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該證書的發(fā)證日期為2006年11月9日,早于彩虹麥克斯公司《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形成時間。在彩虹麥克斯公司和謝志鋒就引證商標和被異議商標所涉作品均提供了《著作權登記證書》,且兩證書所載明的著作權人不同的情況下,不能僅據(jù)此就得出其中的一方當事人享有著作權而另一方不享有著作權的結論。
2.彩虹麥克斯公司如欲證明其享有相應的著作權,還應提交其他的著作權權屬證據(jù),如創(chuàng)作過程中的相應證據(jù)、作品公開發(fā)表的證據(jù)、轉讓合同等等。但本案中,彩虹麥克斯公司提交的引證商標的設計底稿未標注創(chuàng)作日期,與被異議商標的圖形亦不完全相同;彩虹麥克斯公司的商標注冊信息僅能表明商標專用權的歸屬,不能等同于商標所涉作品的著作權權利歸屬;星星動畫藝術制作公司的“致有關人士”聲明日期為2009年11月16日,晚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未提交原件且無聲明中所涉卡通形象、圖像及設計繪制合同等予以佐證;2006年4月22日、2006年5月8日彩虹麥克斯公司在《中東日報》上發(fā)布的聲明僅對“LALACATY”的商標權屬進行表述,且未提交公證認證手續(xù)。綜上,彩虹麥克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對引證商標所涉作品享有著作權。
3.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圖形部分雖然均包含貓咪圖案,但二者在構圖、形態(tài)、表現(xiàn)手法和整體視覺效果上差異較大,可以明顯區(qū)分,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作品。彩虹麥克斯公司即使對引證商標所涉作品享有著作權,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與被異議商標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享有著作權,故彩虹麥克斯公司有關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該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評析
1.在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中“在先權利”是指除商標權之外的其他在先合法權利,包括著作權。判定被異議商標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通常應具備以下要件:該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該作品的著作權權利歸屬于權利主張者;該作品完成日期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被異議商標與該作品實質性相似,且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2.鑒于我國著作權登記機關在進行著作權登記時僅進行形式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申請登記的內容為登記人的自述,故著作權登記證書屬于我國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頒發(fā)的用以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jù),在對方有相反證據(jù)時,其對于登記的主體是否系著作權人以及自述的作品完成時間是否即已完成并無當然的證明力,對上述事實的認定仍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因此律師建議,目前圖形商標在商標申請中也是很普遍的,很多申請人設計了非常優(yōu)秀的美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較高的圖形logo等。如果將來打算用于公司經營等商業(yè)用途,比如要注冊商標,建議盡早登記作品版權證書,而且盡量保存該作品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權屬證據(jù)資料,如創(chuàng)作過程中的相應證據(jù)、作品公開發(fā)表的證據(jù)、轉讓合同等等,以便于未來遇到糾紛時能夠提供有力證據(jù)進行維權。
作者:黃斌斌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