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搶劫罪刑事案件
當事人:周某
辯護人:馬政鵬,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30日下午,陳某、張某、劉某、韓某(均已被判刑)伙同周某等人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航頭鎮(zhèn)下沙新街,由周某以提供色情服務為幌子,將被害人楊某誘至航頭鎮(zhèn)下沙西街XXX弄XXX號北側出租屋內,由陳某、張某、劉某、韓某等人沖入屋內實施搶劫,劫得被害人楊某移動手機電話一部(價值人民幣1,654元)、黃金項鏈一根(價值人民幣17,411元)等財物。
2018年11月6日,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周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誠。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人當庭訊問了,宣讀和出示了被害人的陳述、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平面圖及照片、物品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相關刑事判決書、毒品檢測報告單及檢驗報告單、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以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認為,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結伙劫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周某辯稱其只是想?yún)⑴c盜竊,對同案犯實施搶劫不明知。辯護人馬政鵬律師提出周某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應構成盜竊罪;周某系從犯;周某有坦白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
判決結果:
周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