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走私普通物品罪刑事案件
當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辯護人:劉映秀,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當事人:李某
辯護人:馬政鵬、鹿惠瑩,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2017年8月至11月間,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進口液晶顯示板的過程中,為降低貨物進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李某在明知林某等人(均另案處理)采用“包稅通關”方式為他人走私進口液晶顯示板的情況下,仍經(jīng)與林某共謀后,決定以明顯低于貨物正常進口費用的“包稅價格”委托林某等人進口涉案液晶顯示板,并通過公司員工的賬戶支付“包稅”費用。經(jīng)某市海關統(tǒng)計核查,某科技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進口涉案液晶顯示板共計8票,偷逃應繳稅額為人民幣962,990.86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9年2月26日,某海關緝私局接本案線索后立案偵查,并于次日派員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地抓獲李某。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實。同年3月13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海關緝私局繳納暫扣款100萬元。
公訴機關出示了證明上述指控事實的相關證據(jù),認為某科技有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以“包稅通關”方式委托他人走私進口涉案貨物,偷逃應繳稅額達96萬余元;李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決定并具體委托他人以上述方式走私進口涉案貨物,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李某作為該公司的主管人員到案后如實供述單位及其本人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fā)后,某科技有限公司繳納暫扣款100萬元,可對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李某酌情從輕處罰。
李某的辯護人馬政鵬律師認為,李某為幫助朋友才犯罪,案發(fā)后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犯罪時間持續(xù)較短,希望人民法院從輕處罰,判處其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判決結果:
一、某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七萬元。
(已預繳罰金六十萬元,剩余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一次向人民法院繳納。)
二、李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
李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