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現(xiàn)
當事人北京某興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獲得某果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北京市某寫字樓內開展維修蘋果相關商品的業(yè)務。
當事人在寫字樓一層門口擺放“A 座 1903 室預約維修某果產品”指示牌,店門口擺放“蘋果預約維修 1903”指示牌,店內標有“某果客戶維修服務”字樣,柜臺玻璃上貼有帶白色某果圖形的支付寶、微信支付二維碼及公眾號二維碼。
支付二維碼掃描后顯示某果圖形及“付款給某果”“某果維修中心”字樣。公眾號二維碼掃描后顯示“售后維修中心”的名稱及圖形,微信號顯示為 “某果”,介紹中有“作為某果維修服務商”的字樣。店內使用帶有“某果客戶服務中心”字樣的 POS 機簽購單。
當事人通過高德地圖自設點位,將自己經營位置點設為唯一的“某果官方授權服務中心”, 即消費者通過高德地圖搜索“某果官方授權服務中心”,地圖顯示有且僅有當事人一個位置點。
另查明,2015 年 3 月至 2017 年 1 月間,某果公司正規(guī)的授權維修商北京A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東城區(qū)經營,后因業(yè)務需要搬離。
當事人在原合法授權維修商A公司搬走后,使用與A公司相似的名稱為字號并從事同類服務行為,主觀存在利用A公司商業(yè)影響的故意。
北京某興電子當事人在沒有獲得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店內裝潢、宣傳牌、二維碼、POS 機簽購單上使用“某果”字樣和圖形商標,使自身的維修服務與某果商標產生關聯(lián),并利用高德地圖設置位置點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某興被多次投訴舉報仍不悔改并被媒體曝光,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根據北京某興電子科技公司的惡意程度明顯,其在使用“某果”字樣及圖形商標從事經營活動期間,違法經營額高達180余萬元。
2018 年 8 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城分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行為,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907.948 萬元。
律師觀點
該案是一起保護涉外商標權利人權益的案件,也是一起服務商標侵權案。
當事人以豪華商圈的高檔寫字樓、購物中心為掩護,將“某果”等注冊商標變形使用,制造自己是某果授權專修店的假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執(zhí)法部門結合北京某興公司的侵權行為的程度、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對公司行政處罰,不僅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體現(xiàn)出我國平等保護中外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