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號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2020)滬0105刑初918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搶奪罪
3、當事人:
公安機關: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
公訴人: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
基本案情
姚某于2020年7月30日至上海長寧區(qū)某地,趁被害人潘某(女,51歲)不備之際,從其背后拉扯背包(內(nèi)有蘋果牌iPhone11型手機1部等物),遭潘某強烈反抗。被告人姚某奪包未果遂棄包逃離,造成潘某倒地受傷。
經(jīng)鑒定,涉案蘋果牌iPhone11型手機價值人民幣3508元;被害人潘某構成輕微傷。
案件焦點
姚某所采用的“奪包”行為是否屬于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手段。
各方意見
1、公安機關認為:
姚某在路口以索取財務為目的,強行拉拽受害人潘某,導致受害人潘某輕微傷,屬于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以姚某涉嫌搶劫罪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
2、檢察院意見:
檢察官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在審查逮捕時將姚某的搶劫罪變更為搶奪罪。
3、法院意見:
姚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律師辦案要點
1、會見
本律師作為姚某的辯護人在接受家屬委托后,第一時間會見到當事人,仔細詢問事情經(jīng)過。包括姚某的犯罪動機,事發(fā)地周邊環(huán)境(包括路口特征、植被、天氣情況、攝像頭情況、受害人體貌特征等情況)尤其關注姚某具體的行為內(nèi)容,了解到姚某并未實施暴力脅迫等手段壓制反抗奪取財物的行為。這一事實對于案件定性至關重要。
2、把握時機敢于提出問題
(1)在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后,第一時間提交委托手續(xù),查詢到承辦檢察官,仔細的梳理案件事實,再次會見姚某核實案件情況。同時檢索相關案例,確定了搶劫罪變更搶奪罪的辯護思路,并就該意見與檢察官充分溝通,要求其補充調(diào)取對姚建宇有利的監(jiān)控視頻。經(jīng)過數(shù)次的溝通,并提交相關案例,聽取受害人意見,最終成功在審查逮捕階段,將姚某涉嫌的搶劫罪罪名變更為搶奪罪,進而使姚某的法定刑期從三年以上變更到三年以下。
(2)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經(jīng)過仔細的閱卷,驗證了在審查逮捕階段對案件的判斷。了解到本案中,姚某并未實際取得他人財物,屬于未遂,受害人潘某僅僅是輕微傷,建議家屬及時對潘某予以賠償并取得諒解,最終在律師見證下姚某認罪認罰,公訴機關建議對姚某某判處拘役5個月,罰金1000元。
本案中,姚某僅實施了拖拽包的行為,而根據(jù)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qū)別在于,搶劫罪要求對受害人使用了暴力壓迫行為,本案中姚某供述、現(xiàn)場監(jiān)控、受害人傷情,均能證明姚某并未對人使用暴力。因此最終定性為搶奪罪。
馬政鵬律師
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明倫律所馬政鵬律師團隊帶頭人,刑辯委員會主任,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司法局法律講師、上海市開放大學客座講師、中共蘇州市姑蘇區(qū)律師協(xié)會第六聯(lián)合支部書記。
多年來致力于各類法律疑難案件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操作,代理過多起全國著名疑難案件,擁有豐富的執(zhí)業(yè)經(jīng)驗。
馬政鵬律師團隊
是上海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骨干力量,以團隊化的運營方式辦理每一起案件,專業(yè)、精準和高效的原則貫徹于每個案件,在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事、勞動人事、企業(yè)法律顧問等領域有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獲得了社會廣泛好評。